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与被执行人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鄂安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程**35300元。权利人程**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5本院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的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鄂安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蒙**应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安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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