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祁阳县粮食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王**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王**仍未交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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