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张有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依法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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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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