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胡**、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胡**、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7日原告向**书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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