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胡**、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7日原告向**书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何*与郭**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告林中、候玉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某某与米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张有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关市分公司与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王**、麦**、麦**、莫**、麦**、邓**追偿权纠纷案
秦**与肇庆中**有限公司、崔*追偿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州**限公司与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易**与杨**、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