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限公司与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支付代垫款1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2元。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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