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王**、麦**、麦**、莫**、麦**、邓**追偿权纠纷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王**、麦**、麦**、莫**、麦**、邓**追偿权纠纷一案,东莞**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92-1号、(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93-1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进行保全。并于2015年8月28日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振东303”轮和“东港运062”轮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其作出的裁定委托本院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东莞鸿**限公司名下的“振东303”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手续。有效期从2015年9月17日2017年9月16日。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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