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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