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1.27)宋**骗取出境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苗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苗及其辩护人赵**、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在为阮**、李**、吴**、黄**、黄绪画、吴**代为办理韩国自由行签证时,分别收取上述人员二万五千元到三万元费用后,为上述六人伪造假职业身份信息证明,骗取出境签证。后宋**为上述人员办理往返机票和当地住宿,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阮**、李**、吴**、黄**四人出境后至今未回国;黄绪画、吴**二人于2014年2月5日10时许在郑州边防检查站出境时被工作人员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辩称,一、黄绪画、吴**未能出境,在认定被告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时,应认定二人未遂,被告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2、被告人通过购买返程机票、收取保证金的等方法,防止被告人出境不归。阮成芝、李**等四人出境不归,出乎了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对此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虽然有较高的学历,但其大学是在英国完成的,对我国法律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表示愿意积极退出全部所得,尽量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在为阮**、李**、吴**、黄**、黄绪画、吴**代为办理韩国自由行签证时,分别收取上述人员二万五千元到三万元费用后,为上述六人伪造假职业身份信息证明,骗取出境签证。后宋**为上述人员办理往返机票和当地住宿,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阮**、李**、吴**、黄**四人出境后至今未回国;黄绪画、吴**二人于2014年2月5日10时许在郑州边防检查站出境时被工作人员查获。

另查,被告人宋**于2014年10月14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

庭审后,被告人宋**退还违法所得81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黄绪画等人报签证材料,手机短信照片,辨认笔录,洛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证明,委托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互联网相关材料,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系初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退还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黄绪画、吴**未能出境,应认定被告人宋**为未遂,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苗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