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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起于2011年11月1日止于2016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四川**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12分。罚金200000元已执行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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