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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孟津县会盟镇陆村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孟**生局先后于2012年6月26日、2014年1月15日对其进行二次行政处罚,但郭*仍继续私自开展诊疗活动并于2015年4月7日被孟**生局当场检查发现。2015年8月26日孟津县公安局民警又当场检查发现郭*正在其开设的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孟津县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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