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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咸阳沣**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咸阳沣**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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