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咸阳沣**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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