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香诉被告**力公司、宝鸡市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局、宝鸡市物价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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