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公司与金**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公司与被告金嘉木业公司、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已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嘉**公司遂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