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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昌**热站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热站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热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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