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热站与被告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热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昌县金阳供热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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