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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民**责任公司与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任公司与申请人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任公司、潘**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9日经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潘**自愿给付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任公司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期间的暖气费2510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立即履行;

二、此后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任公司、潘**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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