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洮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宏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洮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