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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张某某补交了所拖欠的费用,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岷县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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