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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委员会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庆阳市**委员会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庆阳市**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已与被告李**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给原告庆阳市**委员会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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