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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业主委员会与毛智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毛智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业主委员会负担25元,退还原告庆阳**业主委员会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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