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业主委员会负担25元,退还原告庆阳**业主委员会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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