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漳县**限公司与被告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县**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漳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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