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县**限公司与蔡**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漳县**限公司与被告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县**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漳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