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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洮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洮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洮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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