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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嘉**任公司与敬东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嘉**任公司与被告敬东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以被告已将下欠采暖费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环县嘉**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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