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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司诉被告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司与被告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司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陆**下落不明,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洮县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金**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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