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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杨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桑XX、邓XX诉被告杨XX、杨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桑XX、邓XX诉称:在二原告承包正**民医院供暖锅炉期间,二被告拖欠二原告2009-2012三年度暖气费5220.50元,经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拒绝给付。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暖气费5220.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辩称:二原告起诉属实,同意给付所欠暖气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原告桑XX、邓XX承包了正**民医院的供暖锅炉,负责给包括被告杨XX、杨X住宅在内的正**民医院的全部住宅楼及办公楼供暖。期间,二被告拖欠二原告2009-2012三年度暖气费共计5220.50元,至今未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杨XX于2013年11月10日前支付桑XX、邓XX暖气费5220.5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桑XX、邓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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