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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湟**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湟源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湟源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湟**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湟源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湟**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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