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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责任公司与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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