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星光热力公司与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奇台**有限公司与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奇台县**责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木萨**限责任公司与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木萨**限责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