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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武**已给付取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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