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木**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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