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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恒**限公司与岳**、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限公司诉被告岳**、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新疆恒**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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