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漳**材有限公司、陈**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另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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