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倪**、李**等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李**、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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