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倪**、李**、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刘*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与黄**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陈**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诉被告邓**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徽省**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朝阳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王*、崔**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萍**限公司与中国工商**乡湘东支行、中海**限公司质押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现**有限公司、中铁现**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中国工**限公司奉新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杜*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