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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郑**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郑**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于2011年12月9日以与被告郑**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78元减半收取27789元(已交纳),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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