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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大**心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于德*与申请**心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我院审判员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于德*与申请**心医院因医疗纠纷共同向大连市**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5年6月8日,经大连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大医调字(2015)第71号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医方**心医院一次性给付患方于德*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上述款项,双方在领取民事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本协议自履行完毕之日起,本纠纷终结,医患双方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大医调字(2015)第7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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