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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朱小平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与被告朱小平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钟*强诉称:原、被告及另二人于2000年3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开办宁波市鄞州平欣塑料雨具厂。后于2003年1月5日签订《散伙协议书》,约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宁波市鄞州平欣塑料雨具厂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但工商登记未作变更。2006年11月9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因宁波市鄞州平欣塑料雨具厂未履行还款义务,从原告妻子开办的宁波成时工艺塑料厂扣划银行存款3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的代偿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3000元,支付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有过合作办厂,后也确实签订了散伙协议,原告代为清偿33000元是属实。但其中部分债务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办厂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告理应承担部分,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小平返还原告钟**代偿款21000元,于2009年2月25日前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计384.5元,由被告朱小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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