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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实**有限公司与淮南华**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项目合作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利嘉实业(福建**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淮南华原杰成房地**限公司股权转让暨项目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利嘉实业(福建**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利嘉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利嘉实业(福建**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为58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为51400元,均由利嘉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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