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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