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山鸿**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高**及原审被告赵**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18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鸿**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涉案当事人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鸿**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山鸿**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