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姬**与被告陈*、崔**、陈**、陈**、第三人淄博**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姬**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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