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与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姬**与被告陈*、崔**、陈**、陈**、第三人淄博**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姬**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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