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限公司与张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淄博**限公司诉张**总厂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05)张*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系判令张**总厂继续履行双方于2003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张**总厂已迁移新址,涉案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限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张*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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