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绿**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等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绿**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山东泽**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绿**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有限公司、山东泽**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绿**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泽**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绿**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泽**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有限公司、济宁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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