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有限公司与孙**、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王*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唐*,被告孙**、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合肥**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为凯莱国际文化会所(该公司未实际注册登记)的股东,2013年10月份,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独家向被告经营的凯莱国际文化会所进行啤酒供货,被告应全年完成总计100000件的相应种类啤酒销售,原告则向乙方支付总计250000元的进场投入费用。合同履行期内,原告根据约定支付了首次的进场费150000元,而被告在实际只销售了相应啤酒1000件后便终止了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的经营。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合同期内的终止经营行为已经造成了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致使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由被告方返还原告支付的首次进场费150000元;2、被告连带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两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情况;2、合作协议书、收据、协议,证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首次投入费用150000元;两被告为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的股东,两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3、情况说明、礼品清单、销售单,证明: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现已不在经营,原告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履行期两被告实际只销售啤酒1120件,终止经营行为已根本违约。4、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安排员工在被告经营的酒吧上班,因被告的违约产生相应的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孙**、王*辩称:1、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协议,从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两被告提供销售平台,原告提供相关的产品,即协议书约定的相关啤酒品牌,在合作协议开始,原告提供投入费用250000元,实际支付150000元,该150000元并非进场费,而是投入的费用,即原告投入现金150000元,被告提供相关的营销平台,同时从双方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也是共赢目的,故被告认为既然是前期投入并非进场费也非保证金,双方合作协议没有履行下去,双方都有损失,应当各自承担各自亏损。2、原告的诉请赔偿违约损失3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协议约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凯莱**会所(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内容为:一、产品的品种、规格及价格等。啤酒:产品品名百威纯生,规格124330ML,供货价格每箱202元,结算价155元,建议零售价40元;百威红瓶124330ML,供货价格163元,结算价128元,建议零售价35元;哈尔滨冰爽124330ML,退瓶5元,供货价格128元,结算价75元,建议零售价30元。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供给乙方产品品种、数量及价格,具体情况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除上述产品外,乙方需求的产品,例如:饮料,调酒,矿泉水等等,甲方进行配送,乙方可进行询价,然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甲方保证供给乙方产品为合格产品,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4、在保质期内若发现质量问题,经甲方或国家法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后。由甲方负责无偿退货并处理相关事宜,保质期以外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6、结款方式为月结,月结即每个月的10日。7、年度签约量: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乙方全年需完成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销量共计10000件。9、甲方给予乙方市场促销物资支持:甲方给予乙方市场促销物资支持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物品及物料例如:烟缸,色盅,台卡,杯子,展示柜等促销物资和专职品牌促销人员。市场促销人员支持:甲方会派驻品牌专业人员在乙方场所进行市场销售促销,来达到甲乙双方主营合作共赢的目的。甲方的费用投入(25万元人民币):A、全场费用投入25万元,兑现方式:现金支付。B、首次支付拾伍万元整,销量完成一半后支付伍万元整,剩余部分待总销量完成后支付。C、赠酒支持:甲方给予乙方市场活动促销(全年)支持550件赠酒(哈尔滨冰爽),赠酒不计入年度签约销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甲方任何活动支持。乙方投入:1、乙方在进行市场活动或广告促销时,须添加甲方的产品品牌促销或宣传。2、乙方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是甲方的产品,如:店内活动,买赠活动等。3、除甲方外,乙方不得接受其他品牌的一切活动,如:店内活动、暗促,私下设置销售奖励。4、备注:如果乙方违反上述归责,甲方扣除对乙方的投入费用(10%起步)。11、货款支付: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日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货款。乙方委托任命赵**办理支付甲方货款事宜。三、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未尽事宜:赠酒保留壹佰件在完成全年销量之后支付,其余赠酒在乙方需要时甲方随时给予支持,不得延误。赵**在合同上签名。2013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0元,赵**出具收据,并加盖凯莱**会所公章,内容为:兹有凯莱**会所收到合肥**有限公司啤酒买断费壹拾伍万元整。

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本人王*,身份证号,与孙**,身份证号,共同合伙经营凯莱国际文化会所。2014年5月份,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因故终止经营,特此说明。

两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凯莱国际股份转让后,甲方指派赵**负责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的运营管理期间,赵**与冉**公司签定的啤酒进场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暂时不予结算。如以后冉**公司起诉原有关股东,甲乙双方同意按比例支付。

凯莱国际文化会所未领取营业执照。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经营期间共销售啤酒1120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收据、协议、情况说明、礼品清单、销售单在卷证实。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的凯莱国际文化会所未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者孙**、王*承担。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应完成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销量共计10000件,但至2014年5月,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已终止经营,实际销量为1120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民事诉状中已明确,该民事诉状于2014年7月9日、8月17日已到达被告孙**、王*处,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4年8月17日解除。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已收取的150000元费用,应按比例予以返还,综合被告实际销售原告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的数量及合同履行的期限,本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投入的费用1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0000元费用超过11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王*确认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已终止经营,两被告已就凯莱国际股份转让后,收取原告的150000元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现被告辩称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只是暂时歇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孙**、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合肥**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元;

二、驳回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减半收取1950元,由孙**、王*负担1250元,合肥**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