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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有限公司与孙**、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王*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久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冉**司(甲方)与凯莱**会所(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内容为:一、产品的品种、规格及价格等。啤酒:产品品名百威纯生,规格124330ML,供货价格每箱202元,结算价155元,建议零售价40元;百威红瓶124330ML,供货价格163元,结算价128元,建议零售价35元;哈尔滨冰爽124330ML,退瓶5元,供货价格128元,结算价75元,建议零售价30元。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供给乙方产品品种、数量及价格,具体情况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2、除上述产品外,乙方需求的产品,例如:饮料,调酒,矿泉水等等,甲方进行配送,乙方可进行询价,然后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甲方保证供给乙方产品为合格产品,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4、在保质期内若发现质量问题,经甲方或国家法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后。由甲方负责无偿退货并处理相关事宜,保质期以外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6、结款方式为月结,月结即每个月的10日。7、年度签约量: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乙方全年需完成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销量共计10000件。9、甲方给予乙方市场促销物资支持:甲方给予乙方市场促销物资支持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物品及物料例如:烟缸,色盅,台卡,杯子,展示柜等促销物资和专职品牌促销人员。市场促销人员支持:甲方会派驻品牌专业人员在乙方场所进行市场销售促销,来达到甲乙双方主营合作共赢的目的。甲方的费用投入(25万元人民币):A、全场费用投入25万元,兑现方式:现金支付。B、首次支付拾伍万元整,销量完成一半后支付伍万元整,剩余部分待总销量完成后支付。C、赠酒支持:甲方给予乙方市场活动促销(全年)支持550件赠酒(哈尔滨冰爽),赠酒不计入年度签约销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甲方任何活动支持。乙方投入:1、乙方在进行市场活动或广告促销时,须添加甲方的产品品牌促销或宣传。2、乙方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是甲方的产品,如:店内活动,买赠活动等。3、除甲方外,乙方不得接受其他品牌的一切活动,如:店内活动、暗促,私下设置销售奖励。4、备注:如果乙方违反上述归责,甲方扣除对乙方的投入费用(10%起步)。11、货款支付: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日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货款。乙方委托任命赵**办理支付甲方货款事宜。三、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未尽事宜:赠酒保留壹佰件在完成全年销量之后支付,其余赠酒在乙方需要时甲方随时给予支持,不得延误。赵**在合同上签名。2013年11月11日,冉**司支付150000元,赵**出具收据,并加盖凯莱**会所公章,内容为:兹有凯莱**会所收到合肥**有限公司啤酒买断费壹拾伍万元整。

2014年6月30日,王*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本人王*,身份证号,与孙**,身份证号,共同合伙经营凯莱国际文化会所。2014年5月份,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因故终止经营,特此说明。

王*、孙**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凯莱国际股份转让后,甲方指派赵**负责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的运营管理期间,赵**与冉**公司签定的啤酒进场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暂时不予结算。如以后冉**公司起诉原有关股东,甲乙双方同意按比例支付。

凯莱国际文化会所未领取营业执照。凯莱国际文化会所经营期间共销售啤酒1120件。

冉**司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由被告方返还原告支付的首次进场费150000元;2、被告连带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与冉**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凯莱国际文化会所未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者孙**、王*承担。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应完成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销量共计10000件,但至2014年5月,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已终止经营,实际销量为1120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冉**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冉**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民事诉状中已明确,该民事诉状于2014年7月9日、8月17日已到达孙**、王*处,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4年8月17日解除。凯莱国际文化会所依据合同约定已收取的150000元费用,应按比例予以返还,综合实际销售原告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的数量及合同履行的期限,确认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应返还冉**司投入的费用110000元。冉**司要求王*、孙**返还150000元费用超过1100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因王*确认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已终止经营,王*、孙**已就凯莱国际股份转让后,收取冉**司的150000元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现辩称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只是暂时歇业,不予采信。冉**司要求王*、孙**赔偿损失30000元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孙**、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合肥**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元;二、驳回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减半收取1950元,由孙**、王*负担1250元,合肥**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孙**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冉**司主张的15万元,不是合同约定的保证金,系冉**司支付的费用投入。2、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是看中了上诉人的场所平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3、合作协议没有对资金投入约定退还,双方的合作宗旨是合作共赢,因亏损共担。4、被上诉人费用投入15万元,应当是其合作期间的费用投入,该投入的使用应当是用于推销、宣传、扩大被上诉人啤酒品牌的销售,不论被上诉人自己支付,还是由上诉人支付,其使用途径一样,使用结果一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冉**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冉**司支付的15万元价款的性质。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履行合作协议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系销售冉**司酒类产品,合同亦约定年度完成百威纯生、百威红瓶、哈尔滨冰爽销量共计10000件,并约定为完成该销售任务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完成总销量后冉**司给付25万元。在双方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因凯莱国际文化会所已经终止经营,现双方合作协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从合同的整体约定来看,冉**司实际支付的15万元,该费用对应的系完成合作协议总销量的冉**司投入,因该销售量已经无法实现,双方应依据实际销售量确定冉**司投入。故一审法院依据实际销售情况按比例确定冉**司投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孙**、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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