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发布拍卖广东**限公司(下称“蓝**司”)所属的“蓝海东风”轮等七艘船舶的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申请人宁波北仑东和船舶**公司因具有海事请求,于2014年8月23日(10月11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称: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9月19日、11月9日、2014年1月3日向蓝**司所有的“蓝海东风”轮供应物料和备件,每次均开具了发票并由该轮签收,但该轮至今仍拖欠货款164,257.93元。申请人因此向本院就上述债权申请登记,从“蓝海东风”轮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申请人提供了发票、发票清单及船舶签收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蓝海东风”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宁波北仑东和船舶**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