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朗**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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