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卿**与被告夏*、四川滨江印刷厂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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