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撤回对被告韩国**资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李**、侯建长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邱**、邱**、朱**、邱**、邱**、邱**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闫海建、河北方**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吴**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