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邱**、邱**、朱**、邱**、邱**、邱**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邱**、朱**、邱**、邱**、邱**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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