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集团公司四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因申请人的请求缺乏明确保全依据,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湛江**集团公司四分公司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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