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复制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项目中标合同及被申请人与朱**签订的合同、财务往来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复制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项目中标合同及被申请人与朱**签订的合同、财务往来资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